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区中天世纪新城半山居商业及管理用户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214430970T。
法定代表人:韩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38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毕节·深圳智慧产业园D3栋厂房装修工程在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尚有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毕节.深圳智慧产业园D3栋厂房装修工程在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的工程款2,000,000.00元。
二、符合支付条件时,提取上述案款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