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贵州开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250号
申请人:万建宽,男,1971年3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身份账号:52×××18。
被执行人:贵州开阳**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安莉,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开阳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云开商业中心1栋1-2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12MA6HFNH57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邵先。
被执行人:王**,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厦。
万建宽与贵州开阳**茶业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总公司开阳分公司、王**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2681号民事判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建宽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开阳**茶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413234元、贵州建设工程总公司开阳分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633269元,王**对以上二笔案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172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贵州**茶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阳县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王**名下位于开阳县已予以查封(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贵州省建设总公司开阳分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其名下也无房产与车辆登记;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开阳分公司在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1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3543.52元且已冻结;王**名下开设37个银行账户未开设网络资金账户,账户未冻结成功(其未控原因是不支持对非正常或只收不付的账户再次冻结);**茶业有限公司开设3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较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人员,但被执行人王**、贵州开阳**茶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开阳分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万建宽申请执行的105467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天洪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康
审判员 郑志军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廷华
书记员陈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