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闫旭省与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彭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1420号
原告:闫旭省,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两洼乡耿屯村村西4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彭晨。
被告:彭晨,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闫旭省与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彭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7月25日,原告闫旭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闫旭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闫旭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