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罡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彭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5民初328号
原告:河北罡盛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0657116713。
住所地: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晨,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360128063。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彭晨,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河北罡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彭晨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罡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罡盛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