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015号之一
申请人:博野县冀陵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凡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两洼乡耿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冀1125民初101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9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9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