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015号
申请人:博野县冀陵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白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MA07L1Q57K。
法定代表人:白凡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两洼乡耿官屯村村西4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360128063。
法定代表人:彭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野县冀陵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9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1379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野县冀陵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瀚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9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209.5元,由申请人博野县冀陵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交纳。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间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