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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28幢10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与死者***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关系,死者***生前系青龙行政村村民,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收养关系存在,即***、***、***与死者***系养兄弟姐妹的近亲属关系,***三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费事务费用。2.死者***得五保户身份和其被收养这一事实并不相悖。3.即使不认定***、***、***与死者***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关系,其三人仍有权主张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三人处理了死者***的丧葬事宜,其主张支付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理应得到支持。 ***、苏州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民政局档案查明死者***系五保户身份,其没有法定继承人。2.***、***、***与死者***不存在收养事实。3.***、***、***已帮死者***处理完丧葬事宜,其合理误工费用及丧葬支出等费用应得到补偿。 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辩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丧葬费等费用的事宜,***、***、***仅提供一份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明死者***的丧葬事宜是其处理的,但并未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是其支付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苏州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311元;2、判令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苏州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20日14时12分左右,***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含山县茅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茅林路0公里500米路段处时,该车前部右侧撞到前方同向***骑行的自行车尾部,致***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系案涉车辆驾驶员,苏州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该车所有人,该车在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死者***(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43××××××××)于2015年10月经批准享受五保待遇,在含山县青山敬老院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被***驾驶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理应由其继承人依法获得相应赔偿。现***、***、***提起赔偿诉讼,依据行政村出具的证明认为***系***父亲收养的儿子,与***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相悖。另据***的当庭陈述,只能证明***在其父母去世后,与***父亲及***奶奶共同生活,不能证明***父亲在尚未娶妻生子之时便收养***为儿子,故***、***、***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予以退还。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对一审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驳回***、***、***起诉是否正确。驳回起诉是一种程序审理,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而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一种裁判方式。本案中,***、***、***诉请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务费用等共计260311元。综合一审查明的证据,***、***、***与死者***之间无养兄弟姐妹近亲属关系,无法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但因***、***、***提供证据证明其帮忙处理了死者***的丧葬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三人作为支付***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涉及丧葬费部分的合理费用。故***、***、***主张丧葬费的诉请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静旻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