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909号
申请人: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锁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昕,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76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3285号。申请人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到期债权100万元。申请人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到期债权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