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7116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608。
法定代表人:孔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武平,系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宇,系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6楼6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翔亮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13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2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晓丹
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
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