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广东丽胜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411号
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天安发展大厦315室。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泉辉,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丽胜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010。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彬,广东标远(博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恒,广东标远(博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丽胜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李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7.77元,减半收取3063.89元(此款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中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63.8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小红
人民陪审员  陈春妮
人民陪审员  冯健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梁锦宁
书 记 员  梁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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