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5733号
原告:安徽灵骁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安居小区综合1号楼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0961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安徽灵骁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灵骁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灵骁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灵骁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负担。
审判员*斐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