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明德立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829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UTY218R,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德立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71047113F,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孔莲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707155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首。
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明德立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