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异1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UTY218R,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