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30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4日出生,现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UTY218R,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泰州市中农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0913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67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137.26元,已扣划作为了本案的部分执行费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委托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其拥有的农药、肥料等财产,申请人认为无法确认这些财产的质量,难以处理,故不要求法院执行上述财产。被执行人还向本院申报了部分有争议的债权,被执行人称这些债权要通过诉讼才能确定,本院亦无法直接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