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与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原存有劳动关系,后***向国汇公司签署离职手续,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辩称其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的离职手续,合同应无效,其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具体诉求,本院分述如下:1、本案***在离职手续中明确载明:其系本人原因自愿离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诉请国汇公司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出差补助、补足同岗同酬工资,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在离职确认书中已明确:双方之间其他所有工资及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诉请国汇公司返还质保金,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4、***诉请国汇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本院对*庆贵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