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3115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3115号
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5888327E,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吴陵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依法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