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安平县长城滤纸有限公司与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冀1125民初1558号
原告:安平县长城滤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安平县郑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吴陵南路66号。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安平县长城滤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平县长城滤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工时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5909.8元,并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平县长城滤纸有限公司医疗费、伙食费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工时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安平县长城滤纸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