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与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民辖终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吴陵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大道与通海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彩权。
上诉人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初4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为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也就是上诉人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游乐设备承揽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双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其所在地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