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1民初959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州百货采购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20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0121-X。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众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388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夏斌
人民陪审员向长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