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6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L89C6A。
法定代表人:朱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政伟、司建杰,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河南电视台**演播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MA3X5GUY29。
法定代表人:职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650万元,为固定价款,但《息县审计局关于息县县委党校新校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情况报告》中载明的大礼堂装修装修、声光电具体审减原因如下:1、主要工程量审减及子目套取错误;2、地、地面审减地面防水层、细石混凝土找平层、隔离层、及水泥砂浆找平层、墙面主要审减基层板,施工与图纸不符部分;舞台铝板墙面变更石膏板墙面;钢龙骨防火涂料扣减;4、天棚主要审减屋面铝板工程量,双层石膏板变单层;钢龙骨防火涂料扣减;5、转换层按现场实际尺寸计算套取定额子目。再结合一审庭审中案涉工程的竣工图和施工图的设计者的证言可以证明河南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完全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而最终审定案涉工程的金额仅为3473107.26元也可以印证这一点。若按照合同固定价款来结算工程款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来讲明显显失公平。故应当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后再依据鉴定据实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8元、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继田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徐
书 记 员 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