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40001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1号1幢三层(麦子店孵化器0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珍宝。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文章无忧公司)与被告磐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华数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章无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华数广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章无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数广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华数广电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3.判令华数广电公司赔偿我公司维权合理支出4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差旅费、打印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享有《爱的阿司匹林(原创深度)》(简称涉案作品)一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华数广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磐安华数(paws_84502345)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害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华数广电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肖卓笔名桌子。2016年7月2日,微信公众号:桌子的生活观(zzdshg)上登载了涉案作品,字数为2247字,署名肖卓。肖卓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文章无忧公司,并授予文章无忧公司进行维权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磐安华数(paws_84502345)系华数广电公司主办。2016年7月6日,华数广电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文章无忧公司对上述使用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华数广电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授权。
文章无忧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华数广电公司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华数广电公司因此的获利。
另查,文章无忧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差旅费、打印费1000元,但没有相关票据佐证。
以上事实,有版权声明书、网页打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及作者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文章无忧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华数广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磐安华数(paws_84502345)中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文章无忧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华数广电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确定。对于文章无忧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确定。
华数广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磐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涉案作品;
二、被告磐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元;
三、被告磐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磐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巫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孟
书 记 员 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