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环路东段南侧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8号陇东大厦A座1501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雁南路2039号至诚名居204室。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退还原告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暂时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02执2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