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65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环路东段南侧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浩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