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3894号
原告:谢淑萍,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甘肃正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成年人。
原告谢淑萍与被告**、***、***、***、甘肃正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谢淑萍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淑萍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淑萍负担。退付原告谢淑萍1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