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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淑萍、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3894号 原告:谢淑萍,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甘肃正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成年人。 原告谢淑萍与被告**、***、***、***、甘肃正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谢淑萍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淑萍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淑萍负担。退付原告谢淑萍1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