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02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新湖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52号银河电脑城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009926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57号20号楼62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FGDCM5H,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新湖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公司货款6480.00元、运费3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内无住房信息。
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
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
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山东唐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