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

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钱文祥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28208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文祥,男,1973年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文祥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上诉人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无意继续浪费诉讼资源为由,申请撤回对(2017)皖1702民初1178号案件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