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池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立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1100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