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791民催8号
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明路以西(华润发展大厦A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4220216250,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9日,到期日2017年1月19日,票面金额5万元整,出票行中国银行潍坊开发区支行,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账号23×××62,收款人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理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50元,由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谭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