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民初2158号
原告:***(系***之妻),女,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系***之子),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系***之子),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明路以西(华润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720516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