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91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昊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13号办公综合楼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7205167K。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与***、山东华昊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已向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2020)鲁0791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