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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791民催8号 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山**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街以**明路以**(华润发展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4220216250,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9日,到期日2017年1月19日,票面金额5万元整,出票行中国银行潍坊开发区支行,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账号23×××62,收款人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理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50元,由申请人潍坊华昊物业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