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70号
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琦,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
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忠华
书记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