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鲁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艺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83215元。本院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648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