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1978号
原告:潍坊科艺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鲁东铸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北京尧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枝,董事长。
原告潍坊科艺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尧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科艺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