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蓝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市蓝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903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蓝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新民路小新村155号。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拍塘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蓝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广西玉林市蓝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950元、违约金、公告费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49元、申请执行费143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本院已在(2016)桂0903执186号执行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冻结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但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该股权已无处置价值;轮候冻结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金投中小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03%的股权,该股权已被质押,暂无处置价值;本院已在(2015)福执字第103号执行案中查封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K×××××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桂K×××××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桂K×××××号雷克萨斯2995CC小牌小型轿车、桂K×××××号思迪牌小型轿车、桂K×××××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桂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车辆档案,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处分措施。经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9895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849元、公告费7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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