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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勇隆盛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深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4616号 原告:贵州勇隆盛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3734348XN。 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6122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勇隆盛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章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