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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11967号
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滨江大道东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园长。
第三人:***,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桂圆路29幢1-1。
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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