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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4979号

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集中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2102310237974131947。

法定代表人:唐志高,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南,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军,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仙源新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16005717586244。

法定代表人:管双喜,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正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并完成相关施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101万元工程款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4242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并完成相关施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经查明,原告公司申请名称变更并于2019年1月31日已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名为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保留期至2019年7月30日,而原告于2019年10月仍以变更前的名称作原告向本院起诉,属主体不当,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登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建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