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执恢4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新嘉街道海天幼儿园、徐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日光在招商银行内存款人民币332.8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