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新嘉街道海天幼儿园、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执1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奇娃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新嘉街道海天幼儿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新嘉街道海天幼儿园在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人民币2312.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