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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始县三里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938号
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宝应县曹甸工业园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974131947(1/15)。
法定代表人:唐志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艮(特别授权),系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建始县三里******,住所:建始县三里乡河坪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8811UXM。
负责人:王东海。
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始县三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原告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屈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