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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6执442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厂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65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3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扬州奇乐玩具有限公司案款1965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44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何翔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