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15350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佛山市岭南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中山路12号办公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732037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二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3088158E。
负责人:廖中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岭南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岭南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岭南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岭南园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