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康利合建工有限公司

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宏康利合建工有限公司、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9843号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众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吉英,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红娅、朱芸,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宏康利合建工有限公司,住,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黄草办富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1-16-1/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康利合建工有限公司、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严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琦
书记员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