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2181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周征宇,总经理。
被告:贵州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人民路一品龙腾1栋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MYEB1U。
法定代表人:王元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州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