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736号
原告: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37442242B。
法定代表人:**,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MW5W0K。
法定代表人:**,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贵州雏阳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