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阳县兴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1民初4413号
原告:开阳县兴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R45K3H,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一村红军路。
法定代表人:韦建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友培,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EE0NP8D,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开阳县兴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阳县兴龙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县兴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阳县兴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开阳县兴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