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畅鑫达钢管租赁站与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3民初228号
原告:彭水县畅鑫达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长滩社区易家坝村四组(白字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U9LTJXK。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贵都花园高层商住楼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915226000760261864。
法定代表人:肖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PX57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彭水县畅鑫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彭水县畅鑫达钢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水县畅鑫达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何长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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