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21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路6层(常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T6C78M。
被执行人: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贵都花园高层商住楼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60261864。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本院在执行吴磊申请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718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8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待找到车辆后再进行处置。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名下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的所有银行账户;本院委托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调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祥军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电话及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吴磊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