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本云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奎,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森林,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河滨大道洪渡河畔30号楼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122094B。
法定代表人:许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贵都花园高层商住楼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915226000760261864。
法定代表人:肖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PX5753。
法定代表人:周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先本云,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杨超,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与被告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先本云、杨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长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忆
书记员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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